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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官网挂出关于征求《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9月28日前书面反馈。 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可视情况延长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信息公开之前,在采购范围内但未申报

时间:2023/9/28 11:28:3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近日,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官网挂出关于征求《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9月28日前书面反馈。

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可视情况延长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信息公开之前,在采购范围内但未申报参加本次带量采购的产品、申报但未中选的产品和流标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每年度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得高于同品种同竞价组别采购总数量的30%。

公示期间,拟中选价格高于全联盟医疗机构最低有效采购价格的,拟中选企业若同意以全联盟最低有效采购价格为基准下降5%,则保留其拟中选资格,否则取消拟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

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对中选产品进行二次议价。

联盟范围:24省(除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广东、云南等8省外)

该通知显示,由江西省牵头开展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联盟集采,成立了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4个省(区、市、兵团)的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采购联盟。

这是江西继牵头23省肝功生化试剂集采之后,又一覆盖全国的联盟集采,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广东、云南等8省未参与该联盟。

19个采购品种:肾功16个,心肌酶13个

本次带量采购的品种,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单品种液体肾功和心肌酶生化诊断试剂,共29个品种。

单独注册的诊断试剂、注册证中附带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的诊断试剂均属于本次采购品种范围。品种大于或等于2种的联合诊断试剂不在本次采购品种范围之内。干性试剂、试纸条和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不在本次采购品种范围之内。

采购需求量:将各品种分为ml和测试两组,分别计算各品种ml和测试两组的采购需求量

1.以企业申报的产品(具体到包装规格)为对象,组织联盟地区医疗机构报送年度采购需求量。根据包装计量单位,将各品种分为ml和测试两组,分别计算各品种ml和测试两组的采购需求量。各品种各联盟首年采购需求量详见附表。

2.以ml为包装计量单位的浓缩型产品、检测试剂与稀释液分别注册的产品,由企业提供注册证、说明书、上机参数等材料,按照试剂与稀释液的比例,换算每盒ml数。

3.计算每盒ml数时,校准品和质控品等不纳入计算。注册证中附带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按需免费提供。

竞价分组:将ml组和测试组分别再分为A、B两个竞价组。累计采购需求量前70%的进A组

1.同一品种下,不区分方法学,根据包装计量单位分为ml组和测试组。根据分组后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ml组和测试组分别再分为A、B两个竞价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进入A组:

(1)按采购需求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序,承诺满足全联盟地区全部采购需求且在全联盟或任一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采购需求量前70%的企业;

(2)按全联盟有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数量由多到少依次排名统计,在有采购需求量的企业当中,排名前30%(向下取整)的企业。其他企业进入B组。

2.A组企业不足10家时,从采购需求量不为零的B组企业中,按采购需求量由高到低逐一补充企业进入A组,最多补足10家。B组企业补充进入A组的过程中,如果最后一个名额有多家采购需求量相同的企业,则全部进入A组。

按上述规则调整之后,如果B组企业不足5家,则B组企业全部纳入A组。

企业排名

1.同一竞价组内,根据企业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企业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或报价为零的视为无效报价,不参与企业排名。

2.当出现企业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排名:

(1)未被采购联盟地区任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及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依次优先;

(2)申报品种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3)2019年1月1日以来相关品种取得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成绩合格的企业优先;

(4)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大的企业优先。

以上四点规则仍不能区分排名先后时,采取并列不连续排名。

拟中选规则:按企业排名由高到低排序,取有效申报企业数量的60%为拟中选企业数量(规则一)

拟中选规则一:同一竞价单元内,根据企业排名确定拟中选企业,拟中选排名与企业排名规则相同。按企业排名由高到低排序,取有效申报企业数量的60%(四舍五入取整)为拟中选企业数量。若最后一个拟中选名额有多家排名相同的企业,则一并为拟中选企业,不受拟中选企业数量限制。实际有效申报企业数少于3家时也适用本规则。

拟中选规则二:按“拟中选规则一”未能中选的A组企业,若其申报价格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0.6倍,增补为拟中选企业,且不受拟中选企业数量限制,其拟中选排名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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